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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认证实施


    认证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基本要求,包括适用检验项目,样品抽样/送样要求、数量,检验时限,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明确可被接受的合格评定结果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进行型式试验。
    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基于单元划分原则的型式试验方案、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6.1.1 型式试验样品真实性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当样品真实性存在疑义时,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
6.1.2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由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实验室应规定并公示其被指定承检的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检测时限。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 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6.1.3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按时限规定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委托认证单元涉及的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1.4 设计鉴定
    对于管理规范、诚信守法、产品质量稳定,并为企业分类管理中 A、B 类企业,当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并有实施设计鉴定的基础成果时,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采用设计鉴定的方式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以确认产品的符合性。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生产者完成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由认证机构选择具备能力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鉴定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提交认证机构。
6.2 文件审查
    认证机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规则标准要求开展文件审查。重点为:
    (1)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 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 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 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6) 获证产品证书信息,相关标志使用信息(必要时) ;
    (7) 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必要时) 等。
    文件审查通过的,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和认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文件审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6.3 工厂检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是否符合认证规则标准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价。认证机构宜积极采用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 检查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厂检查。
6.3.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避难逃生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等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及相关能力、条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需要,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步进行。
6.3.2 检查范围
    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生产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与认证产品实现过程相关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3.3 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结果为通过。
    工厂检查存在一般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确认整改有效后,结果为通过。
    工厂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项时,结果为不通过。
6.4 对相关结果的采信
    认证机构应对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做出安排,有关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6.5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的,认证终止。
6.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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